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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领馆馆舍和寓所

2017年7月3日 15:12
 
 

2.1、馆舍、寓所的认可

    领馆取得和使用馆舍、寓所,须事先得到市外办认可。

 

2.2、馆舍、寓所的租赁

    领馆如需租用办公用房(馆舍)或领馆人员寓所,既可自行寻找、也可委托房屋中介机构代为寻找合适的房屋。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前,领馆须照会市外办提出申请,照会中应写明拟租用房屋的用途(办公或居住)、使用人姓名、职务,房屋的详细地址等相关信息。如果是办公用房,还应附上房屋所在楼层的平面图,并用红线标明所租赁的部分。

    领馆在得到市外办复照同意后,方可与出租方签订租房合同。所租用的馆员住房不得用于办公。

 

2.3、馆舍的购置

    领馆可以购买馆舍。领馆购买馆舍需要办理的手续包括:

    (1)事先照会市外办提出申请,并由市外办转报中国外交部审批。得到批准后,领馆方能与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购房手续。

    (2)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上海公证机关公证后,领馆持相关文件以及市外办批准购房的复照,向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地产转让过户和变更登记手续。

    (3)如要求免税,领馆可照会市外办提出申请,经我国政府同意后持财政部的批准函件向税收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2.4、自建馆舍和住所

    领馆如拟在沪择地自行建造馆舍和住宅,应由派遣国驻华使馆向中国外交部提出申请。经两国政府协商达成协议后,由双方政府签署土地使用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办理。

    除此,领馆还应与所在地政府土地管理方签订土地租用合同,方可办理土地移交手续。领馆在获得使用土地并在开工建造馆舍之前,领馆还应根据驻在国相关法律法规办妥相关建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