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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领事任命

2017年7月3日 15:12
 
 

5.1、中国政府承认的领事职衔

    中国政府承认以下领事官衔: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随员、领事代理人、名誉领事。派遣国应根据双边协议的相关约定委派领事官员。

  

5.2、馆长任命

    派遣国应通过驻华使馆将新任馆长的任命及其个人简历照会通知中国外交部。如中方同意,中国外交部将复照派遣国驻华使馆表示接受,并通知中国驻该国使馆为其颁发来华签证。

    中方接受馆长任命后,派遣国驻华使馆应及时将领馆馆长姓名(应与护照一致)、职衔、领馆名称和领事任命书原件送交中国外交部,外交部将为其颁发《领事证书》(与中国有双边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并通过该国使馆转交馆长本人。

 

5.3、馆长履职

    领馆馆长获得中国外交部颁发的《领事证书》后,可以正式履行职务。领馆应将馆长到任的有关情况包括馆长简历及时通知市外办。馆长如拟在《领事证书》颁发前临时执行领事职务,领馆应提前与市外办联系,征得中方同意。

 

5.4、代理馆长的承认

    遇领馆馆长暂时缺任,使馆应及时将指定代理馆长的决定通知中国外交部,并同时由领馆将相关内容通知市外办。代理馆长一般由派遣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担任。如指定代理馆长为非派遣国驻华外交或领事官员,则须事先征得中方同意,有关程序参见第2节“馆长任命”部分。

 

5.5、领事职务终止

    领事人员的职务,除有其他情形外,应在下列情形下即告终止:

    (1)领馆照会通知市外办某领事人员职务终止;

    (2)领馆馆长的领事证书被撤消;

    (3)中方照会通知派遣国不再接受某人为领事人员;

    (4)中国外交部可随时撤消派遣国政府对名誉领事任命的同意。一旦此项同意被撤消,其领事职务即告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