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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馆外举办活动

2017年7月3日 15:11
 
 

8.1、领馆馆外活动的定义

    领馆馆外文化活动是指外国驻沪领馆在其办公处所和领馆馆长寓邸之外举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的面向社会公众的、非商业性质的各种活动。

 

8.2、领馆馆外活动的类型

    (1)庆典、纪念活动、体育活动

    (2)为本国公民举办的聚会活动

    (3)各类文化艺术、图片电影展览展映活动

 

8.3、领馆馆外活动的审批程序

    领馆及其人员在馆外自行举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上述活动,应事先征得市外办或本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报批程序因主办单位的构成而有所不同:

    8.3.1领馆自行举办活动。应提前15个工作日照会市外办提出申请。照会中须写明活动的事由、时间、地点、内容、活动方式、邀请对象及范围等,并附活动具体方案、场地租赁合同、安保方案(指室外)以及拟张贴、展览的样本或音视频资料等清单。

    市外办将会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对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等内容作出评估。获准后,市外办将复照领馆,并协调本市相关单位对活动场地周边的交通和社会治安提供必要保障。

    8.3.2领馆与中方单位联合主办的活动。应通过中方合作单位向本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活动的报批手续。

    8.3.3举办其他活动。领馆为本国来华访问的艺术团体或个人在馆外举办访问日程以外的演出或展览,应征得该艺术团体或个人的中方邀请(接待)单位同意,并由该单位向本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重要提示:

    (1)因领馆享有领事特权和豁免,不具有法人资质和民事责任的主体,如领馆在公共场合(指室外)举办大型活动,建议领馆委托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办;

    (2)领馆作为活动主办单位,应充分考虑举办活动时可能涉及的饮食卫生、人身安全等因素,必要时还应取得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项许可;

    (3)如因活动引发与非派遣国公民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如意外伤害、侵权、违约等),领馆应承担相关责任,以友好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纠纷。如有合同的,则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4)如有关活动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举办过,报批时请予以说明,并提供国家或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如活动涉及展品从境外入境并要求提供展品入出境通关方便的,也请一并说明,并附物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