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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退税免税

2017年7月3日 15:11
 
 

12.1、退还增值税

    领馆和领馆人员(名誉领事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的货物和服务,中国政府在互惠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12.2、退税的范围

    本文所称的货物和服务,是指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属于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是指为满足日常生活、办公需求购买的货物和服务。工业用机器设备、金融服务以及其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货物和服务,不属于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

 

12.3、退税要求

    领馆和领馆人员申请增值税退税,应符合以下要求:

    (1)购买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

    (2)除自来水、电、燃气、暖气、汽油、柴油外,购买货物申请退税单张发票的销售金额(含税价格)应超过800元(含800元)人民币;购买服务申请退税单张发票的销售金额(含税价格)应超过300元(含300元)人民币;

    (3)领馆人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超过12万元人民币;

    (4)非增值税免税货物和服务。

 

12.4、退税额

    增值税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增值税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发票或客运凭证上列明的金额(含增值税)÷(1+增值税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

 

12.5、退税方法

    各领馆应在首次申报退税前,将领馆馆长或其授权的领事官员签字字样及授权文件、享受退税人员范围、领馆退税账户报外交部礼宾司备案;如有变化,应及时变更备案。外交部礼宾司将领馆退税账户转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领馆应使用外交部指定的电子信息系统,真实、准确填报退税数据,并可以随时通过互联网查询退税数据和进度。退税申请报送时间为每年的1月、4月、7月和10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在审核外交部转来的有关退税申报后,会将退还税款直接退付给领馆退税账户。本年度购买的货物和服务(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最迟申报不得迟于次年1月。

    具体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官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12.6、退税凭证

    (1)发票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可将原件和复印件同时交外交部,税务机关在原件上加盖印章后经外交部礼宾司予以退还,复印件留存;

    (2)水、电、煤气、热力公司或物业公司开具的水、电、煤气、暖气发票;

    (3)建筑材料和设备须提供由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免予提供普通发票。

 

12.7、退税物品退货或转让

    已退税商品如发生退货或者转让,须由领馆通过使馆经我外交部礼宾司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办理补税手续,按原退税金额补缴已退税款或按照转让价格补缴增值税。

 

12.8、不属于领馆或领馆人员免缴的税费

    (1)通常计入商品价格或服务价格内的捐税(符合规定的可申请退税);

    (2)对在中国境内私有不动产所征的捐税,但用作领馆馆舍的不在此限;

    (3)有关遗产的各种捐税。但领馆官员亡故,其在中国境内的动产的有关遗产的各种捐税免纳;

    (4)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私人收入所征的捐税;

    (5)为领馆人员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

    领馆外籍雇员在领馆服务所得酬薪、外籍私人服务员所得报酬免纳个人收入所得税。

 

12.9、路桥费

    中国大多数道路、桥梁和隧道都是免费使用的,但有部分高速公路、桥梁等使用时需要付费。路桥通行费的收取主要用于公用设施的保养和维护,这些费用不是捐税,领馆及领馆人员应按规定缴纳。

 

12.10、 购买免税商品

    上海有专门为使领馆人员提供免税商品的商店,并可根据要求组织货源。

    上海使领馆人员免税商店地址:延安西路65号 国际贵都大饭店办公楼105室,电话:021-62482910;电邮:duty-freeshop@fasd.sh.cn

 

12.11、领馆进(出)口物品免关税

    (1)领馆申报运进(出)的执行职务直接需用的公务用品(包括家具、陈设品、办公用品、招待用品和机动车辆等)和领事官员及其随任配偶、未成年子女申报运进(出)的在中国居留期间直接需用的生活物品(其中机动车辆每户限一辆),应当书面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予以免税。

    (2)领馆公务人员(中国公民或中国永久居留者除外)携运进境自用物品以及到任后6个月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应当书面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予以免税。

    (3)领馆运进由领馆主办或者参与的非商业性活动的所需物品,应当书面向海关申报,并就物品的所有权、活动地点、日期、活动范围、活动的组织者和参加人、物品的最后处理作出书面说明。活动在领馆馆舍以外场所举办的,还应当提供与主办地签订的合同副本。经海关审核在合理范围内的予以免税。

 

12.12、免税物品的转让和转售

    领馆和领馆人员免税运进的物品不得转让。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须事先填妥《外国使领馆公私用物品转让申请书》,送交海关审批。经批准转让的物品,应由受让人或出让人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纳税或免税手续。

 

12.13、领馆为举办各类推广、义卖活动进口的商品不能免税

    领馆为举办各类推广活动(如教育、旅游、食品饮料等)所进口的商品、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所进口的各类义卖物品,因不属于公务用品范畴,须完税后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