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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宠物

2016年3月4日 10:25
 
 

17.1饲养犬类等宠物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本市对犬类饲养有专门规定。根据《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饲养犬类应注意:

(1)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2)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3)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4)饲养犬只应办理《养犬登记证》。

 

17.2领馆人员可否在境内购买宠物?

答:领馆人员可以在境内购买宠物。

 

17.3如何办理《养犬登记证》?

答:《养犬登记证》的办理机关是您居住地所在的市公安局派出所。办理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17.4饲养宠物须交纳哪些费用?

答: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规定,本市区、县公安机关是犬类管理费(含相关证件费,下同)的执收主体,犬类管理费按不同区域实施收费,具体标准如下:内环以内区域,每犬每年500元;内环以外区域,每犬每年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