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读取语音阅读器
当前位置:首页 >> 在沪生活指南 >> 正文

6、海关申报与查验

2016年3月4日 10:35
 
 

6.1 哪些物品必须履行报关手续?

答:在您任职期间运进运出的自用物品,除派遣国政府与中国政府有协议以外,均须履行报关手续。

所谓自用物品系指您和您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居住期间直接需用的生活用品,包括家具、家用电器和机动车辆等。

 

6.2 如何履行报关手续?

答:您所运进运出的自用物品,运进的在到达口岸后,运出的在发运前,都应填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私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并附提(运)单、发票、装箱单、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由领馆馆长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领馆印章后书面向海关申报,并同时报送电子数据。

 

6.3 海关要求查验物品吗?

答:通常,经海关审核的领馆人员运进运出公用、自用物品,海关将予免验放行。但遇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装有非自用物品或者中国法律和规章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时,海关有权在您或您授权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查验。

上海海关报关中心地址:金陵西路28号, 电话:68891437

 

6.4 个人申报运进的自用物品可否免关税?

答:对您申报运进的个人自用物品,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予以免税(其中运进机动车辆限每户1辆)。

 

6.5 从境外运进的免税物品可否转让和转售?

答:您在华任职期间免税运进的物品不得转让,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须事先填妥《免税进口公私用物品转让申请书》送交海关审批。经批准转让的物品,应由受让人或出让人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纳税或免税手续。

重要提示: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处可提供相关申报服务。

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处地址:延安西路65号国际贵都大饭店办公楼606室;电话:62818491,64379958;传真:62482507。

 

6.6可否携带文物出境?

答:中国政府对文物的出口有着严格的限制,如您打算将您在上海任职期间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文物运送出境,建议您咨询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文物鉴定组将为您拟携带出境的文物提供鉴定服务。

您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携带您的个人身份证件,并持需要鉴定的物品前往鉴定;如不便前往,也可以书面方式邀请该委员会派人前往您存放文物的场所进行鉴定,当然您可能要为此支付一些费用。出境时,应主动向海关交验文管会发给的出境凭证及加盖的火漆印章,海关查验后予以放行。

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地址:人民大道201号,电话:63723500*鉴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