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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特权与豁免(三) 外交人员的义务
2013年7月11日 09:45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尽管外交代表机关、外交人员享有这样或那样的特权和豁免,受到驻在国的尊敬和享有优厚的礼遇,根据国家之间互相尊重国家主权的原则,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对驻在国亦应承担必要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两条:

 (一)尊重驻在国的法律、规章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情况下,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定之义务。”国家的法令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外交人员就不应有与驻在国法令相抵触的行为。例如,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的法规、交通规则、卫生条例等等均应遵守。 

 (二)不干涉驻在国的内政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还规定,外交人员“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之义务”。这是一条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外交人员作为一个国家的代表,必须避免一切直接或间接干涉接受国内政的言论和行动。例如不公开批评驻在国领导人及其政策,不参加亦不支持反对驻在国政府的集会活动、示威游行。 
   
    在国际上,并不存在超越于各国主权之上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均须按照驻在国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