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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枪支、弹药的管理办法
2005年9月15日 13:22
 
 

  (1981年11月起实施)

  一、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进口枪支(含猎枪,下同)、弹药,必须事先照会(一式两份,下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入境。
  
  二、枪支、弹药携运入境时,须向海关申报,经边防检查站审核后发给携运证。携运入境后有关外交代表机关应通过外交部礼宾司向北京市公安局办理登记,交回携运证,填写北京市公安局所制的《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及人员持有枪支、弹药登记表》一式两份(可向外交部礼宾司索取)。携运出境时,应提前五天照会外交部礼宾司申领北京市公安局签发的携运证,在出境口岸向海关申报,经边防检查站核查,收回携运证后放行。
  
  三、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持有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包括气步枪、气手枪,下同),须照会通知外交部礼宾司。携运出境时,应事先照会通知外交部礼宾司注销。
  
  四、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持有的枪支、弹药一律不得携出各该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
  
  五、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持有的气枪禁止在北京下列地区使用:
  (一)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四个区;
  (二)近郊区及远郊区、县的城镇、居民住宅区、使馆区、机关、学校、厂矿企业等单位住地周围一百公尺以内;
  (三)公园、公共场所、参观游览地区;
  (四)机场、铁路、公路、通航河道等交通沿线两侧各一百公尺以内;
  (五)水电枢纽及其他重要公共设施周围一百公尺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