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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及其成员进出境物品及转让和出售汽车的规定

AC2102000-2004-009
2012年9月24日 15:26
来源:上海海关  作者:1994-8-1
 

  一、领馆申报运进的公用物品和领事官员申报运进的自用物品,经海关审核在直接需用数量范围内的,予以免税。申报运出的公用物品和自用物品,由海关审核后予以放行。
  
  二、领馆的公务人员,如非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的永久居留者,携运进境自用物品,包括到任后半年内运进安家物品,应当书面向海关申报。上述物品经海关审核,在直接需用数量范围内(其中汽车每户限一辆)的,海关予以查验免税放行。申报携运出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审核查验放行。
  
  三、领馆及其成员免税运进的物品,不得转让,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必须报经海关批准。
  经批准转让的物品,应当由受让人或者出让人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纳税或者免税手续。如需出售,应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售予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外货收购部门,并按章补税。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指定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处为各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及其成员交售汽车的收购部门,各领馆可迳与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处联系。各国驻上海新闻机构、外国人学校亦按此办理。

  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处地址:黄浦路50号电话:63061493

  上海海关
  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